2006年12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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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职时私分国资 退休后领受刑罚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榕萱  

  本报讯  61岁的朱文银原是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处长,因在职时私分国有资产,已退休的他日前和其他4人一起被判刑。
  丽水莲都区法院查明,朱文银及原该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梅理峰、教育培训处干部蓝余新、借用职工叶文翠,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,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中,将收取的考核鉴定费以收入不入账、少入账或另立名目、虚列支出等方法予以截留、套取并进行私分,共私分考核鉴定费17万余元。2002年至2005年间,教育培训处处长加入其中,5人又私分考核鉴定费共计16万余元。
  法院认为,该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,鉴于自首等情节,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刑罚,并分别处以3万到8万元不等的罚金。